重生之我是李逍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的玩家已然成为社会中一个较大的群体。网络世界中的角色已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一旦网络世界中的权益受到侵犯,其将不惜代价来维护权益。因此,近年来涉及网络游戏的案件持续上升。但是,由于网络游戏立法的空缺,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我国尚无立法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故对虚拟财产不能从财产权角度认定。虚拟财产也完全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该类案件仍应从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基于网络游戏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的角度审查,主要依靠合同法的原理进行调整。同时基于玩家的法律地位,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目前,法院对这类纠纷也都以服务合同为案由受理立案。
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玩家从网上游戏交易平台购得涉嫌被盗的游戏装备。原权利人发现后,向游戏运营商出具公安公函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游戏运营商遂按公函要求冻结装备。被冻结的玩家认为运营商无权处理,故涉讼。对这类案件,法院认为,在公安部门向运营商发出协查函的情况下,为避免系争游戏装备再行流转造成玩家不必要的损失,也为了公安部门顺利调查。运营商采取暂时冻结的措施尚属合理,故对玩家的诉请不予支持。
其一,网络游戏中,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玩家在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限制。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应对游戏运营环境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玩家的游戏装备被他人窃取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为盗窃装备的玩家。但被侵权的玩家有权要求运营商协助调查被侵害的事实,根据游戏记录尽最大可能查找侵权人。这是该类案件处理的依据之一。
其二,作为法人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也是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接到被盗玩家的报案后,为了防止被盗装备的流转或灭失,便于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函要求运营商协助冻结涉案装备。运营商遂按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了冻结措施。该行为非但没有过错,而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买受涉案装备的玩家而言,若需解除冻结,应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据。
为防止游戏装备被盗,玩家购买了运营商提供的动态密宝,但装备仍被盗。玩家起诉,要求运营商承担装备丢失的赔偿责任或返还被盗的装备。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游戏运营商一案中,原告张某游戏账号被他人侵入后,账号中包括麻痹戒指在内的15种装备几乎在同一时间被转入另一玩家的账号中。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从窃取装备的玩家处将其中14种装备发还给原告,另一枚麻痹戒指(价值2万元)未及时发还。后麻痹戒指根据游戏规则消亡,无法返还给原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用户,在其游戏装备被盗时,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给予原告合理的协助和保护。原告在发现装备被盗后,立即向被告报告并及时至公安局报案。但被告未对涉案戒指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未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被告构成违约。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麻痹戒指一枚。
此类案件的审理仍应从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角度审查。若运营商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仅因他人的行为而导致玩家装备丢失的,运营商不应承担责任。
玩家账号被盗后,不能向运营商准确提供账号注册时的资料,无法证明其系账号的原权利人。玩家要求运营商解除新的密保绑定时遭运营商拒绝,引发诉讼。
玩家在起诉前都要承担一项基本的举证义务即其系涉案网络游戏账户的合法所有者。玩家在加入某款网络游戏时,都会拥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附有相关注册信息。这些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等,通常能够证明玩家的真实身份。即使玩家未提供真实的注册信息,其主体身份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得到确定。因为,在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网络实名的前提下,只要玩家知晓账户的使用密码就可以推定他就是合法的所有人。
考虑到网络环境与现实社会的差异,该类案件的审理,在确定玩家身份时应采取从宽原则,不以玩家提供完整的注册资料为限。若玩家能够提供部分注册资料或能够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应当确认玩家的身份。
运营商发现玩家使用外挂程序后冻结了玩家账号,并设置CDKEY充值程序。玩家若想重新使用需另购CDKEY卡为账户充值。充值后游戏内的所有数据消失,玩家需重新游戏获得装备及提升人物的级别,玩家遂与运营商产生纠纷。
该类型案件中有的玩家只诉请要求恢复账号的使用,因账号通过CDKEY充值已能使用而被驳回诉请。而在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游戏运营商一案中,原告不仅要求被告恢复账号,还要求恢复账号内的人物级别和装备。法院认为,被告出具证据证明原告在游戏过程中使用了“外挂”,故被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冻结原告账户的行为并无不妥。而作为对使用“外挂”玩家的处罚,账号被冻结后,需通过购买新的CDKEY认证来重新激活。激活后,账号原有的人物和装备将消失,此系原告违约使用“外挂”所致。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该案中玩家使用“外挂”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一是玩家使用“外挂”,违反合同约定;二是玩家使用“外挂”后,“外挂”程序会对游戏软件的客户端程序及内存中的运行程序等进行修改以达到作弊的目的,这种对软件程序的修改侵犯了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三是“外挂”的侵入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增加了运营商管理、维护游戏运营环境的负担,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在运营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中,该类行为通常作为运营商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玩家不当利用游戏漏洞(BUG),运营商发现后将其账户冻结,而恢复账户使用的唯一途径为使用CDKEY为账户充值,但充值后账户原有数据消失,遂引发纠纷。
BUG是由于游戏开发设计过程中的过失而产生,目前对BUG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运营商未认定某游戏场景存在BUG之前,玩家进入该场景进行游戏时,并不知晓该场景存在BUG,其只是被动的使用BUG。此时玩家并无不正当使用该BUG的故意。网络游戏完全由运营商提供及控制,如果运营商认为某场景存在BUG,完全可以中止该场景或者对该BUG进行修补。如果存在客观的原因使得中止或修补不能立即实施,运营商应对游戏用户公告该BUG的具体情况,并明确告知用户禁止其使用。因此,此类案件中,运营商应举证证明玩家系在明知已被禁止使用BUG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此时,运营商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游戏条款的规定,视玩家行为的严重性对玩家行使诸如冻结账户等惩罚措施,以维护网络游戏的公平公正。倘若运营商未尽到相关通知义务,玩家在尚未知晓其在游戏过程中使用了运营商禁止的BUG的情况下进行游戏的行为,未违反协议的约定。此时运营商擅自冻结玩家账号的行为没有依据,理应将玩家游戏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及装备予以恢复。
至于玩家账号下原有游戏角色和装备情况的认定。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资料均记录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纠纷产生后,玩家对相关数据是无法举证的。故在账号角色和装备情况的举证问题上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账号被冻结前角色和装备情况应由运营商负责举证。若就玩家主张的游戏角色和装备情况,运营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否认,则应采纳玩家对游戏角色和装备情况的陈述,运营商应按玩家主张恢复玩家的游戏角色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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