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dian03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游戏公司将服务协议第5.3条的内容变更为“如果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公司有权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与游戏公司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公司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系其主要义务。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权利。该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显然限制了用户的权利。该限制是否合理,需考量休眠账号所增加的游戏公司游戏运营管理难度和成本,与用户账户信息被删除后无法恢复之后果间的衡平。
本案中,游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过重,而删除用户账户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显而易见。况且游戏公司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也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
另,游戏公司已在诉讼中提供解绑服务,小王也已实现其游戏账号与手机号的解绑。一审法院无需再予支持该诉请。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王与游戏公司签订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5.3条无效,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游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小王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游戏公司认为,删除休眠账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多数用户的利益,打击黑产批量注册的账户等。
该条款是游戏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其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属格式条款。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游戏公司以此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本案中,其未举证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的程度,故游戏公司据此限制游戏用户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变更后的休眠条款虽然对休眠期间进行了明确,但并未提供事先提醒或者事后补救等救济措施,该条款仍使游戏用户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用户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用户必须保持一定的登录频次才能保有主要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游戏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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